周口師范學院 2023年第二學士學位招生錄取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設高質量教育體系,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養質量,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穩就業”“促就業”工作部署,大力培養復合型人才,緩解就業壓力,根據《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關于做好2023年度第二學士學位教育有關工作的通知》和《2023年河南省普通高校第二學士學位教育實施辦法》(教高〔2023〕14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組織機構 第二學士學位的報名、資格審核、考試及錄取工作納入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管理,教務處、招生就業處、相關學院具體實施。 二、招生專業 英語、數學與應用數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漢語言文學等四個專業。學校2023年第二學士學位招生計劃最終以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為準。 三、招生對象及報名條件 (一)第二學士學位主要招收我校當年普通本科畢業并獲得學士學位的應屆畢業生,以及近三年我校普通本科畢業并獲得學士學位、目前未就業的往屆生。其他人員原則上不得報考。 (二)學生可報考與原本科專業分屬不同學科門類的第二學士學位專業;或與原本科專業屬于同一學科門類、但不屬于同一本科專業類的第二學士學位專業。本科專業類可登錄教育部網站(www.moe.gov.cn),搜索“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22版)”進行查詢。 四、報名辦法 采用考生在原畢業學院現場報名的方式進行,各學院指定專人負責報名工作。 (一)報名時間 2023年6月1日——6月10日 (二)報名材料 1.考生本人手寫簽名的《2023年周口師范學院第二學位報名表》掃描件。 2.考生第一學士學位證書及本科畢業證電子版。 3.應屆本科畢業生提交“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往屆生提交“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 4.考生本人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 上述材料均為JPG圖片格式,并以“姓名+報考專業”文件夾命名,打包壓縮交至各學院。 (三)審核報名資格 報名截止后,各學院組織人員于6月10日前完成報名資格集中審核,并把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名單報招生就業處。招生就業處在周口師范學院招生信息網公示兩日。 五、考評與錄取辦法 (一)招生專業所在學院對初審通過考生進行考評,可根據在校期間學業成績等情況靈活制定考評辦法。6月12日后一周內進行考評??荚u地點由招生專業所在學院通知考生。 (二)各招生專業所在學院在完成考評后,于6月20日前將考評成績及擬錄取考生信息電子版(excel格式,含高校名稱、考生姓名、身份證號字段)報招生就業處進行審核匯總,按上級通知與6月30日組織考生到高校屬地市級招生考試機構完成第二學士學位信息采集工作。 (三)錄取辦法 根據考生成績及招生計劃數擇優錄取。未被所報專業錄取的考生,服從調劑且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調劑到其它相近或相似專業。擬錄取名單將在周口師范學院招生信息網站上公示5日,無異議者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錄取,發放錄取通知書。 六、新生報到 (一)第二學士學位錄取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報到。 (二)新生報到后將進行入學資格初審、復查,不屬實者將取消入學資格。若因兼有其他高等教育在讀學籍而無法在學信網注冊學籍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三)新生報到后學校將統一組織體檢,體檢不合格者將取消入學資格。 七、收費標準 (一)報名和考評不收取任何費用。 (二)第二學士學位專業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與2023年普通高考錄取專業本科生相同。 八、教育教學與學生待遇 (一)通過第二學士學位錄取的學生,學制兩年,屬于全日制普通學生,納入學校本科生學籍管理系統,按照學校本科生相關管理規定管理。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申請轉專業。 (二)第二學士學位教育教學按照學校制定的第二學士學位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進行修讀。凡在修業年限內修完規定課程,達到畢業和學士學位授予要求的,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達不到畢業要求的不再延長學習時間,不實行留級制度,發放結業證書。學生如中途退學具體程序按《周口師范學院學籍管理規定》相關要求執行。 (三)第二學士學位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按現行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管理辦法頒發。畢業證書上注明第二學士學位的專業名稱、學習時間等內容,學位證書上明確標識“第二學士學位”字樣。 (四)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按畢業當年相關規定辦理就業手續。 (五)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享受與普通本科生相同的資助政策。 九、監督保障機制 (一)學校將嚴格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和本方案開展第二學士學位招生錄取工作,做到招生辦法公開、選拔方法公平、錄取結果公示。 (二)學校監察部門對第二學士學位招生工作全程監督,并接受社會監督和投訴。 (三)考生須對報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旦發現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將取消其報名資格,同時將相關情況通報上級有關部門依規處理。 本辦法由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若有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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