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東大學2021年第二學士學位招生簡章
魯東大學始建于1930年,位于山東省煙臺市,是山東省屬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山東省應用型人才培養特色名校、山東省高水平學科建設高校、全國創新創業典型經驗高校、全國高校實踐育人創新創業基地、碩士培養單位、博士人才培養項目單位,擁有博士后科研流動站,是具有接收外國留學生資格的高校。 魯東大學盈科法學院現有教師38人,其中教授、副教授12人,具有博士學位的教師19人;聘有44名執業律師和知名法學專家擔任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為學生授課,參與人才培養;設有北京教學科研基地,是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學與研究基地;設有盈科獎學金。魯東大學法學專業是首批山東省高等教育名校工程重點建設專業,是魯東大學“問題青少年教育矯正管理”博士人才培養項目支撐學科。 為推進復合型人才培養,根據《山東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21年普通本科高校第二學士學位招生與培養工作的通知》(魯教高函〔2021〕18號)等文件精神,魯東大學2021年開展法學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招生。為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保障第二學士學位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制訂本簡章。 第一條 魯東大學第二學士學位招生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根據考試成績和招生計劃,擇優錄取。 第二條 魯東大學2021年第二學士學位招生專業為法學,招生計劃50人。 第三條 考生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報考魯東大學2021年法學專業第二學士學位: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身體健康。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規定,考生若患有“學校可以不予錄取”、或不宜就讀法學專業的疾病,均不予錄取。 3.2021年普通高校本科畢業并獲得學士學位的應屆畢業生,或者2019年、2020年普通高校本科畢業并獲得學士學位、目前未就業的往屆生。 4.考生原本科專業、頒發輔修學士學位證書(含主修學士學位證書中注明輔修的)的輔修專業不屬于法學、知識產權、監獄學、信用風險管理與法律防控、國際經貿規則、司法警察學、社區矯正專業。 5.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CET-4)成績425分(含)以上。 第四條 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于2021年7月5日至7月12日(每天8:00-20:00)登陸魯東大學本科招生網,在“招考信息”點擊“ 魯東大學2021年第二學士學位招生網上報名”進入報名系統,按提示逐項填寫報名信息、上傳照片,并提交如下個人資料: 1.本人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PDF格式); 2.本人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原件掃描件(PDF格式); 3.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在線打印的《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PDF格式); 4.考生本人簽名、帶照片的《魯東大學2021年第二學士學位招生考試報名表》掃描件(附件1,PDF格式); 5.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CET-4)成績單,六級考試(CET-6)成績425分(含)以上者須同時上傳四級考試(CET-4)成績單(PDF格式)。 未按要求完成網上報名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者,報名無效。 第五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及本簡章規定的報名條件,審核考生報名資格和報名材料,考生于2021年7月16日登錄報名系統查看審核結果。通過審核的,一并打印準考證。 第六條 通過資格審核的考生均需參加學校組織的法學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招生考試。考試形式為筆試,主要內容為習近平法治思想,滿分100分。考試時間、地點及相關要求等詳見準考證。 第七條 按考生考試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錄取。若成績相同,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CET-6)成績425分(含)以上者優先錄取,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同一級別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八條 擬錄取名單,在魯東大學本科招生網進行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辦理錄取手續,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九條 凡被魯東大學錄取的第二學士學位新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來校報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經批準或者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條 入學報到時,需提供本人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原件。第二學士學位新生與普通高等教育新生一起進行入學資格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注冊學籍。 第十一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報考資格、入學資格或者注銷學籍;第二學士學位畢業后發現的,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予以收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在報名階段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 2.冒名頂替入學,或者由他人替考入學的; 3.其他嚴重違反高校招生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 第十二條 第二學士學位學制兩年,全日制學習,納入學校學籍管理系統。 第十三條 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不得轉專業。 第十四條 法學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學費與法學專業普通本科生學費標準一致,住宿費與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住宿費標準一致,退學學費按照《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辦法》(魯政辦字〔2018〕98號)執行。 第十五條 凡在修業年限內修完規定課程,達到畢業和授予學士學位要求的,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畢業證書上注明第二學士學位專業名稱、學習時間等內容;學位證書上明確標識“第二學士學位”字樣。 第十六條 達不到畢業要求的,不再延長學習時間,亦不實行留級制度,發結業證書。對于退學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十七條 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按當年應屆生身份派遣并辦理相關就業手續。如中途退學,對于以應屆畢業生身份入學的,按退學當年應屆本科畢業生身份派遣;以往屆畢業生身份入學的,按現行相關規定辦理派遣手續。 第十八條 學校招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第二學士學位招生考試工作,研究處理第二學士學位招生考試中的重大問題。學校招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同時為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第二學士學位招生錄取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十九條 第二學士學位招生考試工作,由招生就業處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第二學士學位招生考試工作實施監督。 第二十一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第二學士學位招生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學校不組織、不委托任何單位或個人開展與法學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招生有關的補習、輔導、講座等。 第二十四條 本簡章發布后,如遇國家、省有關政策調整,以調整后的規定為準。未盡事宜,按《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在普通高校繼續開展第二學士學位教育的通知》《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第二學士學位教育有關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簡章由魯東大學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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