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1.民法的性質(2014-法學-論述) 【考向預測】非法學:簡答/法學:簡答、論述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中發生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性質: (1)民法是私法。民法的調整對象決定了民法是私法,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主體之間是平等主體的關系,國家介入也是作為特殊的民事主體參與。 (2)民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從內容來看,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主要是財產歸屬關系和財產流通關系。 (3)民法是調整市民社會關系的基本法。民法調整市民社會關系,重在保護市民的私權,加大對個人自由權利的保障,以構建和諧的市民社會秩序。 (4)民法是權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職能在于對民事權利的確認和保護。民法通過權利確認當事人的行為規則。民法通過救濟手段確認權利。 (5)民法是實體法。民法規定民事主體相互間權利義務的實體內容。民法作為實體法,既是行為規則,又是裁判規則。民法作為行為規則具有確立交易規則和生活規則的功能,民法作為裁判規則是司法機關正確處理民事糾紛所要依循的淮則。 2.民法解釋的概念及其必要性 【考向預測】非法學:簡答/法學:簡答
民法的解釋,是指一定的解釋主體運用一定的方法和原則并遵循法定的權限和程序探求民事法律規范的含義的活動。
民法解釋的必要性體現在: (1)法律必須通過解釋才能適用。 (2)通過梳理法條的內在結構和邏輯關系從而彌補法律漏洞的需要。 (3)法律解釋也是法官創造性的適用法律,充分實現司法公正的要求。
附: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及功能(2017-法學-論述) 【考向預測】非法學:簡答/法學:簡答
民法基本原則,是指效力貫穿于民法始終的基本準則,是對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準則。 其功能,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指導功能。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突出表現在它的指導性。民法基本原則對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導意義。 (2)約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則對民法立法、民事行為和民事司法有約束力。 (3)補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則在民事法律規范中處于指導和統帥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規范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必須適用具體規定,不能直接適用民法基本原則。
3.民法基本原則 【考向預測】非法學:簡答/法學:簡答、論述 (1)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則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決定的,沒有平等就沒有民法,市場經濟最本質的特征就體現在主體之間的平等性上。 (2)自愿原則。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表達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原則。 (3)公平原則。指民事主體應當本著公平的理念從事民事活動,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公平的理念處理民事糾紛。 (4)誠實信用原則。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誠實守信,正當行使民事權利并履行民事義務,不實施欺詐和規避法律的行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5)合法原則。指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應當符合法律尤其是公法規范的要求。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范的,會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6)公序良俗原則。公序,包括政治的公序和經濟的公序。政治的公序主要是保護國家和家庭的公共秩序。經濟的公序包括指導的公序和保護的公序。良俗,即善良風俗,是指一國或地區在一定時期占主導地位的一般道德或基本倫理要求。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內容和目的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7)綠色原則。指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符合資源的有效利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4.平等原則的含義及其具體體現 【考向預測】非法學:簡答/法學:簡答 《民法總則》第4條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則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決定的,沒有平等就沒有民法,市場經濟最本質的特征就體現在主體之間的平等性上。 平等原則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在法律上不分尊卑貴賤、財富多寡、種族差異、性別差異,其抽象人格都是平等的。 (2)不同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適用同一法律,處于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必須平等協商。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 (4)對權利予以平等的保護。在法律上,無論具體的人具有何種事實上的差異,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法律都給予平等保護。 5.自愿原則的含義及其具體體現 【考向預測】非法學:簡答/法學:簡答、論述 自愿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表達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原則。具體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民事主體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民事活動以及如何參加民事活動。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對所參與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相對人、行為方式、形式等依據其意志自由選擇。 (2)民事主體應當以平等協商的方式從事民事活動,就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達成合意。 (3)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民事主體有權依其意愿自主作出決定,并對其自由表達的真實意愿負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需要注意,自愿并不意味著絕對自由,自愿原則應當受到合法、合理的限制,這主要體現在對合同自由的限制。同時應當強調的是,對于私法自治的限制必須有充分正當的理由,沒有充分正當的理由,不得主張限制民事主體的自由。
6. 公平原則的含義及與其他原則的關系 【考向預測】非法學:簡答/法學:簡答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當本著公平的理念從事民事活動,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公平的理念處理民事糾公平原則與自愿原則有著密切的關系。公平原則是自愿原則的必要補充,并為誠實信用原則和顯失公平原則樹立了判斷標準。公平原則的適用需要以自愿原則的運用為前提和基礎,即使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不符合等價有償原則,只要是當事人自愿的結果,就不能認為違背了公平原則。 7.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及其體現(2011-簡答) 【考向預測】非法學:簡答/法學:簡答、論述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誠實守信,正當行使民事權利并履行民事義務,不實施欺詐和規避法律的行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具體體現: (1)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必須將有關事項和真實情況如實告知對方,禁止隱瞞事實真相和欺騙對方當事人。 (2)民事主體之間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達成合意,就必須重合同、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法律禁止當事人背信棄義、擅自毀約的行為。 (3)民事活動過程中發生損害,民事主體雙方均應及時采取合理的補救措施,避免和減少損失。 附:綠色原則的含義及其體現(2018-法學-論述) 【考向預測】非法學:簡答
《民法總則》第9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綠色原則是指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符合資源的有效利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綠色原則是代際正義的要求,當代社會經濟的發展不能犧牲未來的社會資源和環境。綠色原則也是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對于民事活動中民事責任承擔的利益考量,應當符合綠色原則,在例如環境侵權等特殊侵權構成中基于綠色原則而確定其下特殊的構成要件。 《民法總則》第9條規定綠色原則也是倡導性的原則規定,倡導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民事主體應當選擇低耗能、對環境友好的生產、生活方式,以實現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綠色發展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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