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自然人 1.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考向預測】非法學:簡答/法學:簡答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特征: (1)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資格,而不是實際的權利。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油: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可能性,還沒有為民事主體帶來實際的利益,但是它是民事主體獲得民事權利的前提 (2)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既包括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的資格,也包括民事主體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都是自然人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所以它既可以稱為民事權利能力,也可以稱為民事義務能力。 (3)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范圍具有法定性。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范圍都是由法律加以規定,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無關。 (4)民事權利能力具有與民事主體人身的不可分離性。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資格,這種資格是由法律賦予的,不能轉讓或者放棄,而且,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任何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不受限制和剝奪。
2.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考向預測】非法學:簡答/法學:簡答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確認的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特征: (1)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定性。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由國家法律確認的,與自然人自己的意志無關。 (2)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的年齡和精神狀況直接相聯系。 (3)民事行為能力非依法定條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非法限制或取消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除非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3.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 【考向預測】非法學:簡答、案例分析/法學:簡答、案例分析根據自然人的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民法總則》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類型:①18周歲以上能夠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②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效果: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不會因其欠缺行為能力被否認。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類型:①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效果: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即不負擔法律義務的法律行為,如接受獎勵、贈與、報酬)有效。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與其年齡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法律行為,有效。③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其他法律行為,屬于效力待定的。 (3)無民事行為能力。 類型:①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②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效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監護的概念和分類
【考向預測】非法學:簡答/法學:簡答 監護,是指為了監督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一項民事法律制。 分類: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需要監護的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不能辨認、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兩大類。 (1)法定監護,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人擔任監護人而形成的監護。法定監護包括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與不能辨認、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的監護。 (2)指定監護,是指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或者都要求擔任監護人,或者都不愿意當監護人,由有關組織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監護人而形成的監護。 (3)協議監護,是指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協議確定由其中一人或數人擔任監護人而形成的監護。 (4)遺囑監護,是指被監護人的父母作為監護人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的監護。 (5)意定監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
5.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及責任承擔
【考向預測】非法學:簡答/法學:簡答 (1)監護職責:①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②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③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④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⑤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2)責任承擔: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6.宣告失蹤的概念和條件 【考向預測】非法學:法條分析、案例分析/法學:簡答、論述,案例分析 宣告失蹤,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的公民為失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條件: (1)須有公民離開其住所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杳無音信。下落不明的期間必須持續滿2年,有關利害關系人才能到法院申請宣告其失蹤。 (2)須由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可以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主要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如自然人的債權人或債務人等。 (3)須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具體的程序:先由利害關系人到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期間屆滿后,人民法院根據失蹤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并在法定情形下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7.宣告死亡的概念、條件、撤銷的后果(2016-簡答) 【考向預測】非法學:案例分析/法學:案例分析、論述宣告死亡,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判決宣告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條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達法定的期間。 ①一般情況下,下落不明的期間滿4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期滿2年的,就可申請宣告其死亡。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當事人不可能生存的,其利害關系人可以立即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 (2)須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可以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主要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如自然人的債權人或債務人等。 (3)須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宣告。具體的程序是:首先由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受理以后,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期間屆滿下落不明的公民仍無音訊的,法院應作出宣告該公民死亡的判決。
宣告死亡撤銷的后果: (1)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仍然有效。 (2)人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申明不愿恢復的除外。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還。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如果原物已經不存在,則應給予適當補償。 (5)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及擎息外,還應對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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