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模塊3:犯罪構成之主體及主觀方面 大綱考點: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 重難點: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犯罪故意;犯罪過失;刑法上的認識錯誤 學習方法:體系法、歸納法 第一節 犯罪主體 一、犯罪主體概述 (一)犯罪主體的定義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人。這包括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前者稱自然人犯罪主體,后者稱單位犯罪主體。
(二)犯罪主體的地位 任何犯罪行為,都是一定的犯罪主體實施的,沒有犯罪主體,就不可能發生應受刑罰懲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從而就不會有犯罪。所以,犯罪主體是犯罪構成不可缺少的要件。
(三)自然人成為刑法意義上的犯罪主體必須同時具備的三個條件 1.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 2.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3.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二、刑事責任年齡 (一)刑事責任年齡的定義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
(二)刑事責任年齡四分法規定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時期:不滿14周歲的自然人。 (1)周歲的計算原則: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從過周歲生日的第2天起算,即生日的當天不計算在內。 (2)刑事責任年齡的計算是以行為時為基準,是實施犯罪行為當時,而非犯罪結果出現時或被追究刑事責任時犯罪人的實際年齡。 (3)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以狀態結束之日行為人的實足年齡為準。 2.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承擔刑事責任。 (1)僅對8種犯罪負責。 (2)這8種犯罪9種情形是指行為,而非罪名。 (3)轉化為8種的也要負責。 (4)盜竊、詐騙、搶奪后實施暴力的,不轉化為搶劫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人適用“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罪論處”,能構成犯罪。 (5)所有的過失犯罪都不負刑事責任。 3.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已滿16周歲。 4.減輕刑事責任時期: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適用刑罰時應當遵循的兩個原則: (1)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2)不能適用死刑。 【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 )。(單) A.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B.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C. 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D. 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解題分析】正確答案:B。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刑事責任年齡的具體規定。《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應選擇B。 已滿75周歲的人犯罪的,其刑事責任的程度依法也有所從寬,具體表現有三個方面: (1)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程度是“從輕或誠輕”,其中,對于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而對于其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2)老年人犯罪原則上禁止適用死刑,即審判時被告人若為已滿75歲的,則對其不得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老年人,原則上應當適用緩刑。 三、刑事責任能力 (一)刑事責任能力的定義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認識自己行為的社會性質、后果及其意義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為的能力。簡言之,就是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一)刑事責任能力的分類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1)不滿14周歲的人。 (2)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者:應當從輕、減輕處罰且不得使用死刑。 (2)已滿75周歲者:從輕或減輕處罰(故意犯可寬,而過失犯則必寬)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4)生理缺陷者(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3.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常態、罪行規范的樣本。
【例】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 )。
A. 不負刑事責任 B. 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C. 應當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D. 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解題分析】正確答案:D。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刑法》第18條是對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D項是正確的。 四、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 (一)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的定義 1.一般主體:是指符合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的自然人。 2.特殊主體:是指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體所要求的成立條件外,還必須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為其構成要件的自然人主體。 二者的區分在于刑法對犯罪主體是否要求必須具備特定的身份。這里所說的身份,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犯罪時所必須具有的特定職務、資格或者其他情況。 【例】國家工作人員是指( )。
A. 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B.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C.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D. 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解題分析】正確答案:ABCD。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特殊主體的具體內容。《刑法》第93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答案選ABCD。 (二)真正(純正)身份犯與不真正(不純正)身份犯 1.真正(純正)身份犯 行為人只有具備某種特殊身份,才能構成犯罪。這種特殊身份也稱為定罪身份或構成身份。認定特殊主體犯罪,應注意以下幾點: ①定罪身份可以是終生具有,也可一定時期或臨時具有。 ②定罪身份一定是在犯罪行為之前或之際就具有。 2.不真正(不純正)身份犯 行為人具有某種特殊身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是影響量刑。 五、單位犯罪主體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一)單位犯罪的成立條件 1.主體資格 (1)單位犯罪不要求有法人資格,但私營公司、企業要構成單位犯罪,要求有法人資格,單位犯罪的范圍大于法人犯罪的范圍。 (2)單位的分支機構或所屬部門,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3)單位犯罪后,其主管部門、上級機構等吊銷其營業執照、宣告其撤銷或者破產,在這種情況下,追究它的直接責任人員或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對該單位不再追究。 (4)外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我國領域內犯罪,適用我國單位犯罪的規定。 2.單位犯罪須總則與分則同時規定,分則未規定的不能構成單位犯罪。 3.單位犯罪,要求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為單位謀取合法利益,不構成犯罪。 (二)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的情形 1.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公司、企業犯罪; 2.成立單位時主要目的就是為了犯罪; 3.成立單位后主要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4.盜用單位名義,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或者個人私分的。 (三)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 以雙罰制為基礎,以單罰制為例外。單罰制只處罰直接責任者,不處罰單位本身。對于犯罪單位適用刑罰時,只能適用一個刑罰種類一一罰金。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節 犯罪主觀方面 一、犯罪主觀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觀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觀方面,亦稱犯罪主觀要件或者罪過,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 (二)犯罪主觀方面的內容 行為人主觀方面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以及所引起的后果持何種心態,常從兩個要素來判斷:一方面是認識因素。是指對該行為以及該行為的后果有沒有認識到以及認識的程度。另一方面是意志因素。是指對該行為所導致的后果,是什么樣的態度,其意志上能不能控制、有沒有控制。 1.認識因素的內容 (1)認識到行為必然發生某種危害結果。 (2)認識到行為可能會發生某種危害結果。 (3)沒有認識到行為會發生某種危害結果,即對行為導致的后果沒有認識到。 2.意志因素的內容 希望、放任、疏忽、輕信。 3.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結合方式 (1)認識到危害結果必然會發生,希望危害結果發生,形成的罪過形式就是直接故意。 (2)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會發生的前提下,行為人主觀愿望上可能會有所不同: ①希望結果出現。 ②放任的情況,即認識到某種結果可能會發生,對這個發生是抱著放任的心態,是間接故意。 ③認識到這種結果可能會發生,但基于某種主客觀因素而輕信能夠避免,這就是過于自信的過失。 (3)沒有認識到這個結果會發生,心態是疏忽的、大意的,即疏忽大意的過失。
二、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定義 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 (二)犯罪故意的分類 1.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2.間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三、犯罪過失 (一)犯罪過失的定義 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 (二)犯罪過失的分類 1.疏忽大意的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 2.過于自信的過失,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 【例】關于罪過,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 犯罪故意是罪過的一種表現形式 B. 犯罪過失是罪過的一種表現形式 C. 罪過的本質在于:行為人對自己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在主觀上應受到譴責 D. 堅持罪過原則,意味著反對主觀歸罪 【解題分析】正確答案:AB。本題主要考查的知識點是罪過形式。罪過,是指犯罪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所持的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態度,是犯罪主觀方面的最主要的內容,在定罪量刑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此,AB是正確的。 四、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 (一)犯罪目的概念,犯罪目的在犯罪構成中的作用 1.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過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實現某種犯罪結果的心理態度。 2.直接故意的基本內容就是追求某種犯罪結果的發生,包含著犯罪目的,所以刑法對故意犯罪通常不明示犯罪目的。但是對某些犯罪,刑法條文明文規定特定的犯罪目的。 (二)犯罪動機概念,犯罪動機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1.犯罪動機 犯罪動機是指推動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 2.它說明犯罪人基于何種心理原因實施犯罪行為。犯罪動機不是犯罪構成的主觀要素。犯罪動機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既不是選擇要件也不是必備要件,往往是重要的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節。 五、刑法上的認識錯誤 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后果和有關的事實情況發生了誤解。 (一)法律上的認識錯誤: 法律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發生誤解。具體有三種表現: 1.假想的有罪:誤認無罪為有罪一一按無罪處理。 2.假想的無罪:誤認有罪為無罪。 3.對行為的定性以及處罰輕重的錯誤認識。 處理原則:行為人的刑責依刑法判定,不因主觀上的認識錯誤而發生變化。 (二)事實上的認識錯誤 1.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和所造成的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實際發展發生誤認。 2.客體的認識錯誤:行為人預想侵犯的對象與實際侵犯的對象在法律性質上不同。 3.手段、工具的認識錯誤:行為人對犯罪手段發生誤用。 4.對象認識錯誤:行為人預想侵犯的對象與行為人實際侵犯的對象在法律性質上是相同的(屬于同一構成要 5.行為偏差:行為人在實施某種危害行為時,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發生了并不是行為人所期望的結果,行為人一般仍要負未遂的刑事責任。 【例】甲意圖殺害張三,在實行犯罪時誤把李四認作張三而殺死,張三未遇害。對甲的行為應當( )。(單) A. 以故意殺人罪(未遂)和過失致人死亡罪數罪并罰 B. 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C. 以故意殺人罪(未遂)定罪處罰 D.以故意殺人罪(既遂)定罪處罰 【解題分析】正確答案為:D。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事實上的認識錯誤。題中甲的行為屬于對象錯誤。按照“法定符合說”,在本題中,行為人欲侵犯的對象與實際侵犯的對象都是“人”,都包含在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之中,犯罪客體的性質未發生變化,故行為人仍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感興趣的小伙伴請持續關注哦~后續我還會跟新相關知識,有任何問題可以在下方留言或者加我胃心quede①另意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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