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模塊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 大綱考點: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概述;犯罪既遂;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終止 重難點: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學習方法:體系法、歸納法 第一節 故意犯罪停止形態概述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態定義 故意犯罪的停止開形態,指在故意犯罪過程中因為某種原因而停止所呈現的狀態。簡言之,就是犯罪進展的結局狀態。可分為完成與未完成兩大類: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態,也是法律所確立的標準形態;犯罪預備、未遂、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二、犯罪停止形態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存在的時空范圍 犯罪預備只存在于預備階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實行階段;犯罪中止既可以存在于預備階段也可存在于實行階段。當然,在某些犯罪實行行為終了之后、法定既遂狀態出現之前,仍有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可能性。
【注意】犯罪的既遂、預備、未遂和中止并不存在于所有犯罪過程中。 第二節 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概念及判定標準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態。 構成要件說是目前我國刑法學的通說。 二、犯罪既遂的形態 根據我國刑法分則對各種直接故意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犯罪既遂的形態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結果犯 1.結果犯的定義 結果犯,是以法定結果的出現為既遂。即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要求犯罪行為造成法定的損害結果。這里的結果是指物質性的、可具體測量確定的現實損害結果。 2.結果犯的特征 (1)犯罪的完成形態是以法律規定的損害結果發生為標志,則此時成立犯罪既遂。 (2)法律規定的損害結果。 (3)法律規定的損害結果未發生時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或中止的各種開形態。
(二)危險犯 危險犯,是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其既遂不是以造成物質性的、有形的犯罪結果為標準,而是以法定的客觀危險狀態的具備為標志。即只要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嚴重后果發生的危險,就是該罪的既遂。
(三)行為犯 1.行為犯的定義 行為犯,指行為人實施完畢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即視為犯罪既遂。 2.行為犯的特征 (1)只須存在法律規定的具體犯罪的實行行為的完成,無須要求發生實際損害結果或存在現實的危險結果,就成立犯罪既遂。 (2)法律規定的犯罪實行行為未完成時則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未遂或中止形態。 【例】藥店營業員李某與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藥店買藥為王某治病,李某將一包霜混在藥中交給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謊稱已服完。李某見王某沒有什么異常,就沒有將真相告訴王某。幾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礎霜而死亡。李某的行為屬于( )。
A. 犯罪中止 B. 犯罪既遂 C. 犯罪未遂 D. 犯罪預備 【解題分析】正確答案:B。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犯罪既遂。該題情形屬于犯罪既遂而不屬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行為人雖然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采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但如果發生了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三、對既遂犯的處罰 對故意犯罪的既遂犯,應當直接按照該刑法分則具體條文所規定的法定刑處罰。
第三節 犯罪預備 一、犯罪預備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預備的概念 《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二)犯罪預備的特征 1.行為人具有為便利實行、完成某種犯罪的主觀意圖。 2.客觀上犯罪人進行了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等犯罪的預備活動。 3.犯罪預備行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準備階段,未能進展到著手實行犯罪。 【例】甲前往乙住所殺乙,到達乙居住地附近,發現周圍停有多輛警車,并有警察在活動,感到無法下手,遂返回。甲的行為屬于( )。 A. 犯罪預備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沒有犯罪行為 【解題分析】正確答案:A。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本題中甲的行為尚未著手實行犯罪,其前往乙的住所的行為只是為殺害乙制造條件,所以應該屬于犯罪預備,因此A是正確的。 二、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區別 實行行為,是指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直接威脅或侵害某種具體犯罪的直接客體并為完成該種犯罪所必需的行為,屬于刑法分則構成要件的行為。 預備行為在故意犯罪過程中,作為為實行行為創造便利條件而存在的行為,其為刑法總則所規定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行為,但不屬于刑法分則構成要件的行為。 實行行為與預備行為的實質區別在于,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體。 三、對預備犯的處罰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四節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犯罪未遂,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態。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而停止下來。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
(三)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區別 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為,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主要區別在于:行為人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另外,對兩者的處罰原則不同。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犯罪未遂的分類 (一)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 分類標準:犯罪行為的實行能否達到既遂狀態。 1.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并且這一行為實際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達到既遂狀態的犯罪未遂開形態。 2.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由于對行為事實的認識錯誤而在客觀上使其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不能達到既遂狀態的犯罪未遂開形態。具體包括: (1)對象不能犯未遂:指由于行為人的錯誤認識,使得其犯罪行為所指向的犯罪對象在行為當時不在犯罪行為的有效作用范圍內。 (2)工具(手段)不能犯未遂:指由于行為人認識錯誤,而使用了按其客觀性質不能實現行為人犯罪意圖、不能實現犯罪既遂的犯罪工具或手段,以致犯罪未遂。 (二)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分類標準:實行行為是否實行終了。 1.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并且自認為已經將實現犯罪意圖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施完畢,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達到既遂狀態的犯罪未遂開態。 2.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將他認為實現犯罪意圖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行完畢,因而未能達到既遂狀態的犯罪未遂開形態。 3.區分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的關鍵在于,認定行為是否實行終了。 【例】張某從鄰居男孩小偉手中騙得房門鑰匙一把,即作了模壓并仿制,后還了鑰匙。一日張某拿著仿制的鑰匙去小偉家企圖開門行竊,因鑰匙仿制不準,未能得逞,準備回家加工后繼續作案,此時被人抓獲。張某的行為屬于( )。
A. 犯罪預備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不構成犯罪 【解題分析】正確答案:C。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題中可看出,張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因為其本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為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因此C為正確選項。 三、對未遂犯的處罰 《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五節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開形態。 二、犯罪中止的類型和基本特征 (一)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 1.自動放棄犯罪的中止 自動放棄犯罪的中止,指行為人在犯罪預備或者犯罪實行過程中,自動放棄繼續實施犯罪,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態。 (1)自動放棄犯罪的中止的特征 ①必須是在犯罪預備或者犯罪實行過程中放棄犯罪。 ②必須是自動放棄犯罪。這是犯罪中止的實質性條件,也是犯罪中止區別于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 ③必須是徹底放棄犯罪。 2.自動有效地防止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 (1)自動有效地防止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實施完畢犯罪行為后、犯罪結果出現之前,自動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結果發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開形態。 (2)自動有效地防止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①必須發生在犯罪行為實行完畢、犯罪結果出現以前的過程中。 ②必須是自動放棄犯罪。 ③必須是徹底放棄犯罪。 ④必須具有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有效性。 ⑤必須自動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例】甲因父仇欲傷害乙,將乙推倒在地舉刀便砍,乙慌忙抵擋喊著說:“是丙通我把你家老漢推下糞池的,不信去間丁。”甲信以為真,遂放開乙,乙趁機逃走。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 甲不成立故意傷害罪 B. 甲成立故意傷害罪中止 C. 甲的行為具有正當性 D. 甲成立故意傷害罪未遂 【解題分析】正確答案:B。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犯罪中止。甲因為受到乙的欺騙,繼續實施傷害犯罪,可能有一些障礙。但在行為人看來,繼續傷害并沒有問題,而自行決定停止犯罪并讓乙逃走。因此可以認為從行為人甲的角度看,犯罪繼續實施很容易,外在障礙并不妨害其將傷害犯罪繼續實施完畢,其停止犯罪是自動放棄的行為。所以甲的行為屬于犯罪中止。因此B為正確選項。 (二)預備階段的中止與實行階段的中止 按照中止發生在犯罪過程的不同階段劃分為預備階段的中止和實行階段的中止兩類。 1.當行為人在為犯罪的實行準備工具或制造條件的階段即自動放棄實施犯罪預備行為的,成立預備階段的中 2.當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的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的繼續實施的,成立實行階段的中止。 三、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的區別 1.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區別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自動停止了犯罪行為的實施。 2.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的區別在于: ①停止的時間點不一樣。犯罪預備是犯罪著手之前開始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時候;而犯罪中止則是在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時間段中都可以發生。 ②二者停止的原因不一樣。犯罪預備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造成的,而犯罪中止是由于行為人自己自動放棄犯罪而造成的。 四、犯罪中止的處罰原則 《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感興趣的小伙伴請持續關注哦~后續我還會跟新相關知識,有任何問題可以在下方留言或者*quede①另意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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