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模塊5:共同犯罪 大綱考點: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構成;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及其刑事責任 重難點:共同犯罪的構成特征;共同犯罪的認定;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及其刑事責任 學習方法:體系法;歸納法 第一節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構成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構成特征 1.主體條件:兩人以上。 (1)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還包括單位與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 (2)如果是自然人,要求必須都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主觀條件: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客觀條件: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各共犯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都具有因果關系。
三、不構成共同犯罪的幾種典型情形 這要注意常見的不作為共犯處理的幾種情形: 1.共同過失犯罪行為不成立共同犯罪 2.一方故意與一方過失的犯罪行為不成立共同犯罪 3.間接正犯不構成共同犯罪,分兩種情況:(1)利用沒有責任能力或沒有達到責任年齡的人去實行犯罪的,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間不是共犯,利用者為間接實行犯。(2)利用不知情人的行為。 4.同時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謂同時犯,是指沒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聯絡,而是在同一時間同一場所實施同一性質的犯罪行為,對此應作為單獨犯罪分別論處。 5.實行過限行為不屬于共同犯罪 所謂實行過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圍之外的犯罪行為,這部分過限行為不屬于共犯范疇。共犯人超過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只能由行為人獨自負責,其他共犯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這就是實行過限理論。 6.事前無通謀的事后幫助行為不成立共犯 事前無通謀的事后幫助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因為在事先無通謀、在犯罪實行過程中也無通謀,故缺乏共犯的主觀條件,對這種事后幫助行為應單獨定罪處罰。 7.片面共犯問題。 片面共犯指對他人暗中幫助的行為,因為受到暗中幫助的實行犯不知情,所以不能與暗中相助者構成共犯,但對于暗中幫助者按從犯處理。 第二節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共犯的形式 共同犯罪根據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類。 1.共同犯罪是否能夠依據法律的形成 ①任意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可以由一個人單獨實施的犯罪,當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時,所構成的共同犯罪。 ②必要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 2.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 ①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著手實行犯罪前形成。 ②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中形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著手實行犯罪之時或實行犯罪的過程成。 3.共同犯罪人之間是否有分工 ①簡單的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 ②復雜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 4.共同犯罪有無組織形式 ①一般共同犯罪,沒有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 ②特殊共同犯罪,特殊共犯亦稱有組織的共同犯罪、集團性共犯,通稱犯罪集團,是指《刑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的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例】甲、乙密謀深夜盜竊,一人入室行竊,一人在門口望風。就共犯形式而言,甲、乙共同盜竊,屬于以下哪種? A. 任意共犯 B. 事前共犯 C. 復雜共犯 D. 一般共犯 【解題分析】正確答案:ABCD。A項盜竊可以由一人實施也可以由多人實施,所以是任意共犯。B項,二人的共謀是在實施犯罪前,所以是事前共犯。C項,很明顯二人存在分工,入室行竊的就是實行犯,望風的就是幫助犯,所以是復雜共犯。 第三節 共犯的種類及其刑事責任 一、共犯的種類 理論分類:如果以分工為標準,可以將共犯人分為實行犯、組織犯、幫助犯以及教咬犯,這一分類有助于準確把握共同犯罪人的內容結構。如果以作用為標準,可以將共犯人分為主犯、從犯以及脅從犯。這一分類有助于準確解決共犯人的刑事責任。 法定分類:我國刑法關于共犯人的分類,是以作用為主、兼顧行為分工的標準,將共犯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在構成共犯的基礎上,根據罪責自負的原則,主犯、從犯、脅從犯以及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有所不同。
二、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一)主犯的概念及范圍 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主犯的范圍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主犯主要有如下三類人: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策劃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領導、策劃作用的犯罪分子; (3)在犯罪集團或一般共犯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關于犯罪集團、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與主犯的關系對此問題,應注意如下幾點: (1)犯罪集團的特征:3人以上,目的與行為是共同實施某種或者某類特定的犯罪,組織較為固定。 (2)首要分子:根據《刑法》第97條的規定,首要分子只存在于犯罪集團和聚眾犯罪中,是在其中起著組織、領導、策劃作用的犯罪分子。 (3)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系:首要分子與主犯是交叉關系,并不是包容重合關系。記住兩句話: ①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②主犯的范圍遠遠大于首要分子,如犯罪集團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外,起著主要作用的骨干分子也是主犯。 (二)主犯的刑事責任 關于主犯的刑事責任,《刑法》第26條第3-4款對此做了專門規定,根據這一規定,主犯的刑事責任可分兩種情形: 1.對組織、領導、指揮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論其是否參與、策劃和知悉,都要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對于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三、從犯的概念及認定 (一)從犯的概念及認定 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著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前者即次要的實行犯,后者主要是指幫助犯,也可能包括一些教唆犯。對于主從犯的認定,一般而言,要同時從這樣幾個方面著手,全面綜合考查: 1.看起因,誰是起意者; 2.看實行行為,誰是直接實行者; 3.看因果關系,誰的行為對犯罪結果的原因力較大; 4.看犯罪受益的分配情況等。 (二)對從犯的處罰 對于從犯的處罰原則,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一)脅從犯的概念 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脅迫參加,是指在他人暴力強制或精神威脅之下,被迫參加犯罪。 (二)對脅從犯的處罰 對于脅從犯,處罰原則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教咬犯及其刑事責任 (一)教唆犯概述 1.教咬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2.教唆犯應具備以下成立條件: (1)主觀上具有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2)在客觀上實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 (二)區分教咬犯與間接正犯 教咬不滿14周歲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對教咬者應當按單獨犯論處。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間接正犯”,即間接實行犯。 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行為對象:教咬犯中的教咬對象應當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不成立教咬犯,而是間接正犯問題。 (三)注意教咬未遂的情形 所謂教咬未遂,根據《刑法》第29條的規定,是指被教咬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具體情形包括: 1.被教咬者并沒有接受其教咬的犯罪意圖。 2.被教咬者當時接受了教咬犯關于犯甲罪的教唆,但實際上他實施的行為是乙罪,且乙罪與甲之間不存在重合關系。 3.教唆犯對被教唆人進行教咬時,被教咬人已有實施該種犯罪的故意,即被教唆人實施犯罪不是教唆犯的教唆所引起 (四)教唆犯刑事責任的確定 1.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是: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要確定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主犯還是從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是主犯,也有從犯的可能。 2.還要考慮有無從重或從寬處罰的因素:教咬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3.如果被教咬的人沒有犯被教咬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六、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態問題 1.對于共同犯罪的既遂而言,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即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為導致法定結果而出現既遂狀態,則對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論處,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一人既遂,則整體既遂。 2.共同犯罪中,一人想要中止犯罪,必須中止全部共同犯罪,只是自己退出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3.共同犯罪中,一人中止全部共同犯罪,則只有此人按照犯罪中止處理,其他人按照犯罪未遂或者犯罪預備處理。 感興趣的小伙伴請持續關注哦~后續我還會跟新相關知識,有任何問題可以在下方留言或者加我胃心quede①另意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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