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模塊6:罪數 大綱考點:一罪與數罪概述;實質的一罪;法定的一罪;處斷的一罪 重難點:罪數判斷標準;法條競合及處罰原則;實質的一罪各類型的概念、特征及處斷原則;處斷的一罪各類型的概念、特征及處斷原則 學習方法:體系法;歸納法;比較法 第一節 一罪與數罪概述 一、一罪與數罪的概念 一罪與數罪,是針對一人所犯之罪的數量而言,即凡是行為人以一個犯意,實施一個行為,符合一個犯罪構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數個犯意,實施數個犯罪行為,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就是數罪。
二、罪數的判斷標準 我國刑法學說確定罪數的標準是犯罪構成說。
三、法條競合和法條競合犯 1.法條競合,指刑法中有一些條文之間在內容上存在重復或交叉的情況。 例如《刑法》第266條的詐騙罪與第224條的合同詐騙罪、第204條的騙取出口退稅罪。 不僅刑法分則條文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系,而且刑法總則與分則也存在一些法條競合關系,如第307條規定“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與總則教咬犯的規定就存在竟合。 2.法條競合犯,指一行為同時觸犯存在法條競合關系的數個法條的犯罪開態。 3.對法條競合犯的處理原則。 法條競合的適用一般遵循“特殊法(條)優先于一般法(條)”的原則,但也有極少數的例外,即在特定情況下,適用“重法優先輕法”的原則。 第二節 實質的一罪 實質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數罪的某些特征,但實質上僅構成一罪的犯罪形態。它包括繼續犯、想象競合犯和結果加重犯。 一、繼續犯 (一)概念及特點 繼續犯亦稱持續犯,是指犯罪行為與該行為引起的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狀態的犯罪。其特點在于: 1.必須是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同時繼續。這一點區別于狀態犯:指行為結束后,造成的不法狀態仍然在持續的情形,如盜竊他人財物之后將該財物處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2.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不間斷地持續。 3.行為侵犯了同一具體的社會關系(從始至終都針對同一對象,侵犯同一客體)。 4.出于一個罪過。
(二)繼續犯類型 繼續犯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1.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有人認為,窩贓罪、窩藏毒品罪等也屬于繼續犯。 2.不作為犯罪往往具有繼續犯的特點,如遺棄罪。 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綁架罪。關于重婚罪是否屬于繼續犯尚有分歧。
(三)繼續犯的處斷原則 對于繼續犯應當依據刑法分則的規定論處,不實行數罪并罰。
二、想象競合犯 (一)概念及特點 想象競合犯是指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態。想象競合犯的主要特點是: 1.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 2.觸犯了數個不同罪名。
(二)想象競合犯的處斷原則 想象競合犯是實際上的一罪,對其采取“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 【例】某甲為殺害某乙,一日看到某乙走在大街上,便向某乙扔了一個自制的炸藥包,結果不僅炸死了某乙,還將一輛正在緩慢行駛的公共汽車炸毀,導致車上十幾名乘客傷亡。如何分析甲的行為性質? 【解題分析】某甲的行為不僅觸犯了故意殺人罪,而且還觸犯了爆炸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屬于想象競合關系,應擇重以爆炸罪論外。
三、結果加重犯 (一)結果加重犯概念 結果加重犯,指實施基本犯罪構成的行為,同時又造成一個基本犯罪構成以外的結果,刑法對其規定較重法定刑的情況。 結果加重犯的結構:基本犯罪+加重結果=基本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二)結果加重犯的主要特征: 1.行為人實施基本犯罪行為,但又造成了加重結果。 2.行為人對其行為產生的加重結果主觀上是有罪過的,具有故意或過失。 3.刑法就發生的加重結果加重了法定刑,也就是說只有法律對具體的加重結果和加重的法定刑均有明文規定時,才成立結果加重犯。如果刑法沒有規定針對加重結果的加重法定刑,那么結果再嚴重也不是結果加重犯,所以說結果加重犯必須具有法定性。
(三)結果加重犯的處斷原則 以一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第三節 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是指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依據刑法的規定作為一罪定罪處罰的情況。主要有結合犯和集合犯。 一、結合犯 (一)結合犯的概念 結合犯,是指兩個以上各自獨立成罪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成另一獨立的新罪的犯罪開形態。
(二)結合犯的特征 結合犯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結合犯中包括原本數個獨立的犯罪。 2.結合犯將原本數個獨立的犯罪結合成一個新罪。 3.數個獨立的犯罪結合成一個新罪,是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
(三)結合犯的處斷原則 結合犯應根據法律的規定處理,不實行數罪并罰。
二、集合犯 (一)集合犯的概念 集合犯,是指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實施了數個同種犯罪行為,刑法規定作為一罪論處的犯罪開形態。
(二)集合犯的特征 集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1.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 2.實施了數個同種犯罪行為。 3.刑法規定為一罪。
(三)集合犯的處斷原則 由于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不實行數罪并罰。 第四節 處斷的一罪 處斷的一罪是指數行為犯數罪按一罪定罪處罰的情況,包括三種:連續犯、牽連犯和吸收犯。 一、連續犯 (一)連續犯的概念和特征 連續犯,指行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多次實施犯罪行為,觸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連續犯具有以下特征: 1.實施數個犯罪行為。 2.數個犯罪行為具有連續性。 3.數個犯罪行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4.數個犯罪行為觸犯相同罪名。 例如,基于行兇報復的意思,到乙家一連殺死乙家5口人。假如不是出于同一的故意,不是連續犯,如甲殺死乙家5口人后,出門時遇到丙,為滅口將丙殺害,其殺丙的行為與殺乙家5口人的行為就不構成連續犯。
(二)連續犯的處理原則 處斷原則是“以一罪從重或加重處罰”。
二、牽連犯 (一)概念和特征 牽連犯,指實施某個犯罪,作為該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的情況。 牽連犯的特征: 1.有一個最終的犯罪目的。 2.有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 3.觸犯了兩個以上不同的罪名。 4.所觸犯的兩個以上罪名之間有牽連關系,即一罪或數罪是他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 牽連犯中,行為人實施的數個行為之間往往具有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的內在聯系。
(二)牽連犯的處斷原則 擇一重罪處罰,但是刑法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三、吸收犯 (一)吸收犯的概念和特征 吸收犯,指一個犯罪行為因為是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必經階段、組成部分、當然結果,而被另一個犯罪行為吸收的情況。 吸收犯的特征類似于牽連犯,包括: 1.有數危害行為。 2.犯數罪(具備數個構成)。 3.犯不同種數罪。 4.其中的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 5.屬于實際的數罪、處斷的一罪。
(二)吸收犯的形式 1.重行為吸收輕行為。 2.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 3.主行為吸收從行為。
(三)處斷原則 吸收犯,處理原則就是重行為(重罪)吸收輕行為(輕罪),按吸收之罪處斷,不實行數罪并罰。 【例】殺乙,將乙捆綁后,裝入麻袋,放在自家倉庫達十幾個小時,后于子夜時分馱到江邊,扔進江中淹死。對甲應如何定罪? 【解題分析】在該案中,甲有兩個行為:非法拘禁和故意殺人。該非法拘禁行為是前行為,故意殺人行為是后行為,是主行為,故意殺人行為吸收了非法拘禁行為,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感興趣的小伙伴請持續關注哦~后續我還會跟新相關知識,有任何問題可以在下方留言或者*胃心quede①另意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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