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模塊8:刑罰的概念和種類 大綱考點:刑罰的概念和目的;刑罰的種類和體系 重難點:刑罰的種類 學習方法:體系法、歸納法 第一節 刑罰的概念和目的 一、刑罰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罰的概念 刑罰,是刑法中明文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所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罰的特征 刑罰具有以下特征: (1)是以限制或剝奪犯罪入權益為內容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 (2)適用對象只能是犯罪人。 (3)適用主體只能是國家審判機關。 (4)刑罰的種類及適用標準必須以刑法明文規定為依據。 (5)適用程序上必須依照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 (6)以國家強制力作保障。
(三)刑罰與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區別 刑罰具有以下特征: (1)適用對象不同。 (2)嚴厲程度不同。 (3)適用機關不同。 (4)適用根據和適用程度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二、刑罰的目的 預防犯罪目的,大體上可以分為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兩大類。 (一)特殊預防的概念 所謂特殊預防,就是通過刑罰適用,預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二)一般預防的概念 所謂一般預防,就是通過對犯罪人適用刑罰,預防尚未犯罪的人實施犯罪。
(三)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關系 我國刑罰目的之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是緊密結合、相輔相成的。 第二節 刑罰的種類和體系 一、刑罰種類概述 刑罰的種類,可以根據兩種方法加以區分: 一是學理分類,將刑罰方法分為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資格刑四類。 二是刑法中的分類,將刑罰分為主刑與附加刑兩類。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四種。
二、我國刑法體系的特點 (1)體系完整、結構嚴謹,適應同犯罪作斗爭的需要。 (2)方法人道、內容合理,體現社會主義人道精神。 (3)寬嚴相濟、目標統一,體現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政策。
三、主刑 主刑是指只能獨立適用而不能附加適用的刑罰方法。 (一)管制 1.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 (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 (3)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 (4)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項權利。 2.管制的執行和禁止令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6)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的禁止令。
(二)拘役 1.拘役的概念和特征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執行并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具有以下特征: (1)剝奪罪犯的自由; (2)期限較短,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過1年; (3)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具有某些優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2.拘役的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三)有期徒刑 1.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強制其進行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 有期徒刑具有以下特征: (1)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 (2)具有一定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5年; (3)執行機關為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 (4)強制罪犯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2.有期徒刑的執行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關押于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進行教育改造。
(四)無期徒刑 1.無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強制其參加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 無期徒刑的特征: (1)沒有刑期限制,罪犯終身被剝奪自由; (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判決執行以前的羈押時間不存在折抵刑期的問題; (3)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無期徒刑的執行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除了無勞動能力的以外,都要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中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五)死刑 1.死刑的概念和特征 死刑,也稱生命刑,即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 2.死刑適用及其限制性規定 刑法總則關于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定主要表現在: (1)限制死刑適用條件。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2)限制死刑適用對象。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另外,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限制死刑適用程序。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限制死刑執行制度。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3.死刑的執行方法 死刑的執行方法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例】甲女因搶劫殺人被逮捕,羈押期間不慎摔傷流產。1月后,甲被提起公訴。對甲的處理,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單) A. 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B. 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可適用死刑緩期2年執行 C. 不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因甲并非被強制流產 D. 不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因甲并非在審判時摔傷流產 【解題分析】正確答案:A。對于死刑禁止適用的對象之——“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應做出適度的擴張解釋:(1)“審判的時候”擴大解釋為“羈押期間”一即擴大到偵查階段。(2)“懷孕的婦女”擴大解釋為“流產的婦女”。當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霸押期間自然流產后,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或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當然根據前述司法解釋,若因另一事實(比如又故意傷害他人)被起訴或交付審判的,則不能按“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對待。故首先排除C、D。 四、附加刑 我國《刑法》規定的附加刑有兩種,一種是財產刑,一種是資格刑。財產刑包括罰金和沒收財產;資格刑包括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的刑罰方法。 (一)罰金 1.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金錢的刑罰方法,屬于財產刑。 2.罰金的適用方式有:選處罰金,單處罰金,并處罰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3.罰金數額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一般來說,非法獲利的數額大、情節嚴重的,罰金數額應當多些;反之,則應當少些。 4.罰金的執行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次繳納,分期繳納,強制繳納,隨時追繳,減免繳納。
(二)沒收財產 1.沒收財產,是指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部分或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 2.沒收財產的適用方式有:并處沒收財產,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部分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為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4.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是附加適用還是獨立適用,均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5.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例】丁某因犯走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財產,汪某等5人在得知這一消息后提出丁某向他們借過錢,要求丁某償還。在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時必須符合下述哪些條件?( )(多) A. 必須是在沒收財產前所負的正當債務 B. 必須經債權人提出請求 C. 必須經過人民法院核準 D. 只能在沒收財產的數額內償還 【解題分析】正確答案:ABD。《刑法》第60條規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可見,對于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犯罪分子個人所負的債務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該債務是在沒收財產前所負的正當債務(該債務的時間與性質);二是必須經債權人主動提出償還的請求;三是只能在沒收財產的數額內償還。故選項A、B、D應選。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即“應當償還”,人民法院沒有核準權。 (三)剝奪政治權利 1.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管理國家和政治活動的權利為內容的刑罰方法,所剝奪的權利具體包括: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范圍與適用對象有三種: (1)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3)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種情況: (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 (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相應的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4.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隨主刑的不同而有以下幾種情況: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與管制的刑期相等,同時起算; (2)判處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在拘役執行期間,當然不享有政治權利; (3)判處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在有期徒刑執行期間,當然不享有政治權利; (4)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附加的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減為3年以上10年以下,該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從減刑以后的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在主刑執行期間,當然不享有政治權利。 5.剝奪政治權利由公安機關執行。 【例】劉某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劉某自1997年7月20日起被羈押,判決自1998年1月20日起生效。若劉某未獲得減刑,其剝奪政治權利應當在( )內被剝奪。(單) A.2003年1月20日至2004年1月19日 B.2000年1月20日至2004年7月19日 C.2002年7月30日至2004年7月19日 D.1998年1月20日至2004年7月19日 【解題分析】正確答案:D。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決之日起計算,所以劉某的主刑執行期間應從1998年1月20日起,至2008年1月19日止。判決生效之前被羈押,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以到2002年7月19日劉某的主刑就執行完畢。附加剝奪政治權利2年,在有期徒刑執行期間當然不享有政治權利。附加的剝奪政治權利刑期應從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即2002年7月19日到2004年7月19日。所以從1998年1月20日到2004年7月19日劉某都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 (四)驅逐出境 1.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它是一種專門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獨立適用,又可附加適用。 2.驅逐出境的適用對象是特定的,即犯罪的外國人。 3.單獨判處驅逐出境的,從判決生效之日起執行;附加判處驅逐出境的,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執行。 感興趣的小伙伴請持續關注哦~后續我還會跟新相關知識,有任何問題可以在下方留言或者加我胃心quede①另意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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