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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東大學2022年第二學士學位招生簡章
魯東大學始建于1930年,位于山東省煙臺市,是山東省屬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山東省應用型人才培養特色名校、山東省高水平學科建設高校、全國創新創業典型經驗高校、全國高校實踐育人創新創業基地、碩士培養單位、博士人才培養項目單位,擁有博士后科研流動站,是具有接收外國留學生資格的高校。 魯東大學盈科法學院由魯東大學與盈科律師事務所共建,校企雙方推進產學研協同育人,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模式。學院現有教師38人,其中教授、副教授12人,具有博士學位的教師19人;聘有44名執業律師和知名法學專家擔任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為學生授課;設有北京教學科研基地,是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學與研究基地;設有盈科獎學金。魯東大學法學是首批山東省高等教育名校工程重點建設專業,是魯東大學“問題青少年教育矯正管理”博士人才培養項目支撐學科。 為培養復合型人才,根據《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關于做好2022年度第二學士學位教育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魯東大學2022年繼續開展第二學士學位招生。為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保障第二學士學位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制訂本簡章。 第一條 魯東大學第二學士學位招生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條 魯東大學2022年第二學士學位招生專業為法學,招生計劃50人。 第三條 考生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報考魯東大學2022年法學專業第二學士學位: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身體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有關補充規定相關要求。 3.魯東大學2022屆全日制普通本科畢業并獲得學士學位的畢業生,魯東大學2020屆、2021屆全日制普通本科畢業并獲得學士學位、目前未就業的畢業生。 4.原本科專業為法學之外的專業。 第四條 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于2022年6月25日至7月15日(每天8:00-20:00)登陸魯東大學本科招生網,在“招考信息”點擊“ 魯東大學2022年第二學士學位招生網上報名”進入報名系統,按提示逐項填寫報名信息、上傳照片,并提交如下個人資料: 1.本人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PDF格式); 2.本人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原件掃描件(PDF格式); 3.考生本人簽名、帶照片的《魯東大學2022年第二學士學位招生考試報名表》掃描件(報名系統生成后打印、簽字,PDF格式上傳)。 考生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未按要求完成網上報名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者,報名無效。 第五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及本簡章規定的報名條件,審核考生報名資格和報名材料,考生于2022年7月18日登錄報名系統查看審核結果。 第六條 若通過資格審核的考生數大于招生計劃,則需參加學校組織的面試,依據面試成績和原本科階段學分績點,擇優錄取。 第七條 擬錄取名單在魯東大學本科招生網進行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辦理錄取手續,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八條 凡被魯東大學錄取的第二學士學位新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來校報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經批準或者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第二學士學位新生與普通高等教育新生一起進行入學資格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注冊學籍。 第十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報考資格、入學資格或者注銷學籍;第二學士學位畢業后發現的,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予以收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在報名階段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 2.冒名頂替入學,或者由他人替考入學的; 3.其他嚴重違反高校招生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 第十一條 第二學士學位學制兩年,全日制學習,納入學校學籍管理系統。 第十二條 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不得轉專業。 第十三條 法學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學費參照法學專業普通本科生學費執行,住宿費與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住宿費標準一致,退學學費按照《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辦法》(魯政辦字〔2018〕98號)執行。 第十四條 凡在修業年限內修完規定課程,達到畢業和授予學士學位要求的,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畢業證書上注明第二學士學位專業名稱、學習時間等內容;學位證書上明確標識“第二學士學位”字樣。 第十五條 達不到畢業要求的,不再延長學習時間,亦不實行留級制度,發結業證書。對于退學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十六條 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按當年應屆生身份派遣并辦理相關就業手續。如中途退學,對于以應屆畢業生身份入學的,按退學當年應屆本科畢業生身份派遣;以往屆畢業生身份入學的,按現行相關規定辦理派遣手續。 第十七條 學校招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第二學士學位招生考試工作,研究處理第二學士學位招生考試中的重大問題。學校招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同時為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第二學士學位招生錄取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十八條 第二學士學位招生工作由招生就業處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第二學士學位招生考試工作實施監督。 第二十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第二學士學位招生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學校不組織、不委托任何單位或個人開展與法學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招生有關的補習、輔導、講座等。 第二十三條 本簡章發布后,如遇國家、省有關政策調整,以調整后的規定為準。未盡事宜,按《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在普通高校繼續開展第二學士學位教育的通知》《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第二學士學位教育有關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簡章由魯東大學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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