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關于做好2024年度第二學士學位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為進一步優化人才培養結構,為畢業生創造更多再學習機會,增強學生就業創業能力,加快培養社會緊缺人才,我校2024年繼續開展第二學士學位招生工作。
一、招收對象
1.廣東技術師范大學2024屆本科畢業并獲得學士學位的應屆畢業生。
2.廣東技術師范大學2023屆、2022屆本科畢業并獲得學士學位、目前尚未就業的往屆畢業生。
二、報名條件
符合招生對象要求的學生需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1.擁護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德優良。
2.本科階段平均學分績點不低于2.5。
3.身體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的相關規定;有較強的組織活動能力和獨立自主、開拓創新的能力。
4.每人限報1個專業志愿。學生可報考與原本科專業分屬不同學科門類的第二學士學位專業;或與原本科專業屬于同一學科門類、但不屬于同一本科專業類的第二學士學位專業。專業類信息以《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20年版)為準。
三、招生專業及招生計劃
根據學校實際情況與招生總規劃,確定2024年招收第二學士學位生共計15名,學制兩年。具體如下:
注:住宿費按實際入住宿舍類型收取。
四、報名方式與選拔程序
(一)報名
1.報名方式:電子郵件報名審核。
2.報名時間:2024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下午16點截止。
3.材料提交:
本科招生信息網(網址:https://bkzs.gpnu.edu.cn/)→信息公開欄→網上報名→第二學士學位報名。
(1)1寸彩色證件照片1張(需清晰);
(2)第二學士學位申請表(附件1);
(3)本人身份證(正反面) ;
(4)本科畢業證;
(5)本科學士學位證;
(6)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平臺進行注冊和申請,認證平臺網址:https://www.chsi.com.cn/);
(7)加蓋教務處公章或成績專用章的大學成績單(須有學分績點)。
(二)資格審核與專業面試
1.初審。學校將根據學籍、學位、報考專業等信息對考生報名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學生須參加專業面試。審核結果將在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網上公布。學校將按照考生提供的手機,通過招生辦短信平臺向通過資格審查的考生發送面試通知。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的考生,學校將不發送面試通知。接到面試通知的考生如未在約定時段內參加面試的,學校將其視為放棄考試,不予錄取。
2.面試。初審通過的學生須參加分專業面試,面試時間初定為7月上旬,具體時間及要求,另行通知。
五、錄取辦法及流程
1.根據廣東省有關文件要求,在我校招生工作委員會的指導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學校按照專業面試成績從高到低,在招生計劃范圍內擇優進行錄取。
2.錄取名單在“全國普通高校第二學士學位招生信息平臺”統一公布。
六、培養及管理辦法
1.第二學士學位學制為兩年,全日制學習,納入我校學籍管理系統。第二學士在校期間,不得申請轉專業。
2.第二學士學位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按現行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管理辦法頒發。畢業證書上注明第二學士學位的專業名稱、學習時間等內容;學位證書上明確標識“第二學士學位”字樣。
3.凡在修業年限內,修完規定課程,達到畢業和授予學士學位要求的,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達不到畢業要求的,不再延長學習時間,亦不實行留級制度,可發結業證書。對退學學生,我校可發肆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4.第二學士學位畢業學生按當年應屆生身份派遣并辦理相關就業手續。學生如中途退學,對于以應屆畢業生身份入學的,按退學當年應屆本科畢業生身份派遣;以往屆畢業生身份入學的,按現行相關規定辦理派遣手續。
5.第二學士學位生在學生資助、收費等方面參照相應專業本科生執行。
七、其他
1.第二學士學位錄取新生應攜帶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按時入學報到;報到時無法提供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的,取消其入學資格。新生報到時因具有其他高等教育在讀學籍而無法在學信網注冊學校學籍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2.考生須承諾提交的所有材料客觀、真實。如有虛假內容,將取消第二學士學位的報名、面試和錄取資格,已經入學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關規定處理。
3.我校第二學士學位招生的報名及測試不收取任何費用。
4.我校未委托任何個人或中介組織開展第二學士學位招生有關工作,不舉辦任何形式的招生培訓活動。
八、招生工作咨詢
咨詢電話:020-38265603
傳真:020-38256659
電子郵箱:zsxsc@gpnu.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gpnu.edu.cn
招生網址:http://zs.gpnu.edu.cn
九、招生工作監督
學校紀委辦公室、監察處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申訴。
聯系人:潘老師
監督*
學校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道西293號
郵編:510665
本招生簡章由學校招生就業辦公室負責解釋。若與教育部和廣東省相關規定不一致,最終以教育部和廣東省的相關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