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Horace 于 2012-5-24 21:43 編輯
試做2012年法碩非法學聯考真題的感觸
一、刑法的選擇題難度明顯加大。
(1) 比如說單選題第5題:5.甲(15周歲)盜竊他人錢包,被陳某發現,為栽贓物而當場使用暴力,失手將陳某打死,甲的行為構成( )A搶劫罪 B盜竊罪 C故意傷害罪 D過失致人死亡罪。該題如果注意不到15周歲,就會選A。如果認為主要應該考量失手將陳某打死,則會選D。即使注意到甲只是15周歲,也會在是否構成轉化的搶劫罪上猶豫再三。
(2)再比如11.甲乙分別為國有公司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二人挪用單位100萬元公款給張三從事期貨交易,收受并平分了張三15萬元回扣,并揭發乙也收受了15萬元回扣,本案中,()A甲在受賄罪上成立自首B 甲在受賄罪行上成立自首和立功C甲在挪用公款和受賄罪上均成立自首和立功D 甲在挪用公款上成立立功在受賄罪上成立自首。該題應該表述的跟試卷上的有出入,考察的是共同犯罪中實行犯的自首問題。往年共同犯罪和自首沒有考到這么深層次的地方。
(3)再比如14.下列情形中,屬于結果加重犯的是()A聚眾斗毆致他人死亡B 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死亡缺CD 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人致其死亡。該題很容易誤選D,但實際上刑法分則沒有規定遺棄致人死亡的構成結果加重犯。結果加重犯必須以法定為基礎.
(4) 還比如,19.甲、乙、丙與周某打麻將賭錢,結果三人共輸給周某30萬元。事后,三人懷疑周某打麻將時做了手腳,遂將周某劫持到一空房內,逼其退還賭資。周某讓妻子將30萬元退還給了三人。甲、乙、丙三人的行為構成A.搶劫罪 B.敲詐勒索罪 C.綁架罪 D.非法拘禁罪。該題考的很細,考的一個司法解釋的規定,即《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2005]8號第七條規定:“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分析中沒有相應的論述。
從以上幾個單選題看出,難度明顯增大,而且一個題中同時考到2-3個知識點,而且有司法出題的特點,就是題干中敘述的不是很清晰,而且有迷糊考生的語言表述。需要考生考場上不能慌,而且得有很強的分析能力,已經不是單單看一本分析就能答好的問題了。
二、民法的單選題的難度與以往持平
主要變化在于加大了知識產權內容的分值。以往就是3分,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各一道題,每題1分,但現在至少考2分以上。相應來說,直接考察法條的試題增多
(1)比如,27.根據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時間是
A.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成立時 B.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 C.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時 D.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時 直接考察《物權法》第127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2)再比如,28.馮某將其所有的大卡車送至通達汽車修理廠修理,因馮某未依約定支付修理費,修理廠遂依法將該車留置,但未與馮某約定留置汽車后支付修理費的期間。根據物權法規定,修理廠在實現其留置權前應當給馮某支付修理費的期間為
A.1個月以上 B.2個月以上 C.3個月以上 D.6個月以上 直接考察《物權法》第236條,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3)再比如,31.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 A.6個月 B.1年 C.2年 D.4年 直接考察《保證法》第25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4)再比如,32. 下列有關自然人人格權與身份權異同的表述,不正確的是 A.人格權與身份權均沒有直接財產內容 B.人格權與身份權均屬于支配權和絕對權 C.人格權受到侵害后權利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身份權則不可以 D.人格權始于出生,身份權則以取得一定身份為前提 直接考察《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三、刑法民法簡答題難度和考察的方式均未有太大變化。刑法還是一道考察總則的知識點,一道考察分則的具體罪名。民法還是一道考察民法通則中的理論基礎,另一道考察民法體系中具體法律的概念,多集中在《侵權責任法》和《物權法》。
四、刑法辨析題難度比往年大,分析中沒有相應的論述,需要考生自己發揮。此外,雖然無行為即無犯罪是法諺,但是對于非法學的考生來講,并不熟悉。而且想要答好該題,還需要一定的總結歸納的能力。該題爭議較大。正確、不正確或者一部分正確的答案都有。認為不正確或一部分正確的考生會從不作為,危險行為等方面去辨析,但這里的行為是指犯罪行為。
五、法條分析題最大的特點是,從考試分析中來,到考試分析中去,完全以考試分析為依托。
(1)盜竊罪的法條分析“多次盜竊”、“如何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考試分析就要求考生要注意理解“多次盜竊”、“如何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可見法條分析題的出題是按照考試分析的要求來出的。
(2)民法的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在分析中論述的很清晰,而且分析中的論述可以答好該題,如果記住的話。可見掌握了考試分析中的內容完全可以答好法條分析題。
六、案例題的最大特點是考點多,涉及面廣。(1)刑法案例題就涉及到以下知識點,主體相對負刑事責任,間接正犯、搶劫罪、綁架罪、自首等。此外,如果對間接正犯的判斷不清晰的話,會導致答題整個跑偏,具體看一下:
根據上述案情,請回答以下問題并分別說明理由。59.甲帶領15周歲的乙在停車場劫持了宋某,將宋某帶到郊外一廢棄的廠房內捆綁在床上,甲指使乙將宋某攜帶的現金以及手機,名貴手表等價值3萬元的財物搜掠一空,同時甲打電話給宋某的妻子索要20萬贖金,宋某的妻子答應付款。乙受甲指派,在約定時間和地點拿到了20萬贖金,甲通過電話確定乙取得贖金后,隨即將宋某殺害,之后甲將宋某的手機、手表以及3萬元現金分給了乙,自己駕駛宋某的汽車攜帶其他財物逃跑。甲乙被通緝后,乙才得知甲殺害了人質,感到事態嚴重,即向公安機關供述了以上事實, (1) 對甲的行為應如何定罪(2) 對乙的行為應如何定罪(3) 乙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節
該題的關鍵點在于乙15周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因此,乙只對搶劫罪負刑事責任。
問題在于甲是教唆犯,但是否對乙構成間接正犯。在我國的刑法中,利用未滿14周歲的人為工具實施犯罪或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對實施刑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投毒、放火、爆炸罪以外的犯罪的,以間接正犯論處。所以,甲是教唆犯,乙是被教唆犯,二人構成搶劫罪的共犯。
(2)民法案例題直接考察物權法法條,并以重點考察“擔保”的順序知識點,難度不大
60.2007年8月,甲企業通過轉讓取得一塊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并在該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座廠房。2008年5月甲企業向乙銀行借款1500萬元,同時以該廠房作為抵押物為借款提供擔保,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權登記手續。2008年7月,乙銀行認為甲企業用作抵押物的廠房價值不足,于是要求甲企業另行提供擔保,甲企業遂委托丙公司作保證人,丙公司與乙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2009年1月,乙銀行將1500萬的債權轉讓給丁銀行。現1500萬元借款已到期,甲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無力償還。根據上述案情,請回答: (1) 甲企業對其建造的廠房是否享有所有權?為什么? (2) 丙公司對丁銀行的債權是否應承擔保證責任?為什么? (3) 本案中丁銀行應如何通過擔保實現自己的債權?為什么? 該題最關鍵一點,只要抓住根據《物權法》176條的規定就可以了: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應按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該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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