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藍色魔火 于 2015-5-11 16:26 編輯
主貼 學費獎助
沙發 *
板凳 衣食住行
學費獎助
(2014年7月16日校務會通過長大研〔2014〕159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積極進取,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及財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3〕219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通過引入競爭機制,激發研究生學習與研究的積極性,實行按學習成績、科研能力、社會服務及綜合表現等評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第二章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發放范圍與標準
第三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發放范圍為錄取類別為非定向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MBA、MPA研究生),不包括錄取類別為定向研究生、留學生及港澳臺研究生。
第四條對符合學業獎學金發放范圍的研究生設置不同等級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標準見表1。
表1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標準
第五條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研究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保留學籍的碩士研究生,按錄取當年綜合排名確定開始就讀第一學年的獎學金等級,以后參加在讀年級的評定。
第七條研究生在一年內“國家獎學金”與“學業獎學金”不可兼得。
第八條未按期交納學費的研究生,不具有學業獎學金的評定資格。
第三章學業獎學金評審組織
第九條學校在獎助領導小組下設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學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負責制定本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和監督本校評審工作,并裁決有關申訴事項。研究生院作為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的秘書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各學院要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管理人員、學生代表組成,負責本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組織、評審、推薦等工作。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原則,即在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委員的意見,在平等、協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二)回避原則,即發生與評審對象存在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回避;
(三)公正原則,即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四)保密原則,即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
第十一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定參照《長安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二條研究生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級、暫停直至取消學業獎學金的發放:
1.違反校紀校規者;
2.課程考試不及格或考核不合格者;
3.在學期間休學、退學以及因各種原因學籍變動者;
4.導師提交書面材料認為研究生未能履行責任而需要停止學業獎學金發放的;
5.有其他不適合繼續享受學業獎學金的行為者。
第四章學業獎學金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學院根據評審委員會下達的通知負責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組織評審工作,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單位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
第十四條學院對獲獎名單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提交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條對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異議,學院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學生對學院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院書面提請裁決。
第五章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學業獎學金的發放,從入學起,在培養期基本學制內每年按月發放。
第十七條整個評審過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4級入學的研究生開始執行。2014級以前入學的研究生仍按原來的相關規定執行。原《長安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長大研2008[183]號)執行結束后即自行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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